(2015)三中刑终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等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满×,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刑终字第00038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3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满×,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男,1960年9月2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满×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朝刑初字第27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张×和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未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未提出抗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张×、满×对原审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满×,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3年10月2日22时许,在本市朝阳区×路×号楼下,被告人张×、满×因琐事与王×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张×、满×对王×进行殴打,后二被告人逃离第一现场。随后王×再次骑电动车追上两被告人,在第二现场双方再次发生冲突。被告人张×将王×按倒在地进行殴打,被告人满×也对王×拳打脚踢,致被害人王×双侧鼻骨骨折、右侧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撕裂、双眼钝挫伤、肢体软组织挫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后被害人王×腿部伤情经评残构成十级伤残。被告人张×系自动投案,被告人满×系被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由于被告人张×、满×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人民币27184.18元、误工费人民币3000*11=33000元、交通费人民币3122元、辅助器具费人民币180元、鉴定费人民币2650元、营养费人民币978*4=3912元、护理费3000*4=12000元、眼镜损失费人民币1580元,共计人民币83628.18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满×的供述,被害人王×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邓×、刘×、韩×、屠×的证言,“110”接处警记录,诊断证明书、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以及附带民事原告人提供的医疗费、交通费单据等民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满×无视国法,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殴打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伤情,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自首,满×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二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满×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故判决:一、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二、被告人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三、被告人张×、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眼镜损失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3628.18元。上诉人张×、满×的上诉理由均是:原判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张×、满×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对张×、满×在法定幅度范围之内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罚。鉴于张×系自首,满×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故对张×、满×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张×、满×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刑事部分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张×、满×的上诉,维持原审刑事部分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永京审 判 员 王 奕代理审判员 汤笑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彦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