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县支行与王新周、王本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马利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木平,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宁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王新周,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本利,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新周、王本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在辖区内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县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伟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