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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志义与苏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义,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王志义,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山西省介休市村民,住山西省介休市。140781195309160054被执行人苏强,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14010319700713153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强银行存款人民币四万零三百零六元一角三分(包括欠款三万九千八百零九元、执行费四百九十七元一角三分、受理费三百九十三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