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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曲玉民、刁迎富与刁福斌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玉民,刁迎富,刁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曲玉民,女,1942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申请执行人:刁迎富,男,1936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刁福斌,男,1962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玉民、刁迎富与被执行人刁福斌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2)龙石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金红审判员  赵世梅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雨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