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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民初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湘潭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琼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2334号原告湘潭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芙蓉小区综合楼附楼3楼。法定代表人潘杏林,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盛,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琼英,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潭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徐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严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