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与孔凡好、袁土金合同普通执行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袁土金,孔凡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住址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永固镇(永固镇政府侧)。负责人:邓雄,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袁土金,女,汉族,。被执行人:孔凡好,男,汉族。关于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申请执行孔凡好、袁土金合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怀法永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孔凡好、袁土金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5544.11元给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利息计算到2014年1月21日止,之后利息另行计算到清偿之日止),退付诉讼费220元;事后,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扣划被执行人孔凡好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大历支行6228481464584905XXX账户存款16438.02元。并冻结被执行人孔凡好6228481464584905XXX账户存款。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陈飞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斯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