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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下民保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丁予菊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予菊,王新华,高爱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下民保字第06号申请人:丁予菊,女,53岁,汉族,住石河子市。被申请人:王新华,男,52岁,汉族,住第八师一二一团东野镇。被申请人:高爱梅,女,汉族,50岁,住新疆石河子市东野镇122团。申请人丁予菊因与被申请人王新华、高爱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为防止诉讼中被申请人王新华、高爱梅隐匿其财产影响申请人债权的实现,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新华、高爱梅所有的位于一四二团16连的两口农用井予以保全。申请人丁予菊已依法向本院提供了苏平俊所有的车号为新C58x**高尔夫牌FV7144Txxxx(车架号LFV2B21K2B328xxxx,发动机号K5xxx)小型轿车、吕鹏程所有的车号为新CMAx**马自达牌CA7250xxxx(车架号LFPM5ACP4E1A4xxxx,发动机号3033xxxx)小型轿车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丁予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新华、高爱梅所有的位于一四二团16连的两口农用井予以查封扣押。二、对申请人丁予菊所提供的担保人苏平俊所有的车号为新C58x**高尔夫牌FV7144Txxxx(车架号LFV2B21K2B328xxxx,发动机号K5xxxx)小型轿车、担保人吕鹏程所有的车号为新CMAx**马自达牌CA7250xxxx(车架号LFPM5ACP4E1A4xxxx,发动机号3033xxxx)小型轿车行车证手续予以冻结。本案申请费2180元,由申请人丁予菊负担,申请人丁予菊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双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