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祥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婧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祥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婧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初字第878号原告天津市祥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六合村二排十号。法定代表人洪祥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学春,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婧宜。原告天津市祥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婧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1610元,违约金241元,合计人民币185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天津市宝坻区凯旋家园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2013年1月原告与天津市宝坻区凯旋家园小区业主大会签订了《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2014年11月原告与宝坻区宝平街道办事处凯旋家园小区业主大会签订了《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该小区业主提供各项综合服务,小区业主按每月每平米0.5元给付服务费,逾期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15%比例交纳违约金。被告系该小区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34.21㎡。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间,原告按约定为被告提供了各项综合服务,但被告未交此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系原告负责物业服务小区的业主,原告按照与天津市宝坻区凯旋家园小区业主大会及宝坻区宝平街道办事处凯旋家园小区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亦应按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原告要求被告按每月每平米0.5元给付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1610元、违约金241元之主张有合同约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婧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祥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物业服务费1610元及违约金241元,合计人民币185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婧宜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晓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