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建惠与何黎明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292号原告王建惠(又名王晓慧),无业。被告何黎明,个体户,现去向不明。原告王建惠诉被告何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建惠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建惠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建惠负担。审 判 长 陈旗红审 判 员 杜 平人民陪审员 李艳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