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阳新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某要求宣告黄某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阳新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王某,男。申请人王某要求宣告黄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黄某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患病于2012年4月在武汉接受治疗,治疗期间于2012年7月25日凌晨1时30分左右意外坠入长江(武汉长江二桥处)下落不明。随后,其家属接到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徐家棚派出所提供的被申请人黄某意外坠江下落不明的信息后,立即组织人员分四路(2台车辆,2艘船舶)从武汉至芜湖沿江两岸展开10天搜寻未果,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申请人王某于2014年8月27日申请来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黄某死亡。经查,黄某,女,于2008年8月8日与申请人结婚。黄某因患病于2012年4月在武汉接受治疗,治疗期间于2012年7月25日凌晨1时30分左右意外坠入长江(武汉长江二桥处)至今下落不明。2013年4月24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徐家棚派出所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内容为黄某在长江二桥跳桥投江,估计不可生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8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黄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黄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某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公安机关亦作出了相关说明,且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无下落,故对申请人王某提出的被申请人黄某宣告死亡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树才审 判 员 陶向荣人民陪审员 柯愈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柯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