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荔法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世俊与被执行人黎天柱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世俊,黎天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荔法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韦世俊,被执行人:黎天柱,本院在执行韦世俊申请执行黎天柱、冯珍凤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惠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群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