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王学锋与卜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锋,卜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417号申请执行人王雪锋,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刀场村人。被执行人卜彦军,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5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卜彦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雪锋与被执行人卜彦军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限被执行人卜彦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雪锋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70元、保全费1120元、案件执行费144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曹 葆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乔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