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顾俊丰与昌黎县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俊丰,昌黎县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71号原告顾俊丰。被告昌黎县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黎县北外环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俊丰诉被告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俊丰于2015年1月19日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俊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佟德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