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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石婉婷与曹建军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石婉婷,女,199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牛秀丽,农民。被申请人:曹建军,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申请人石婉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曹建军驾驶的皖××/×××××号变形拖拉机一辆,并由牛秀丽提供现金1万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石婉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曹建军驾驶的皖××/×××××号变形拖拉机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 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梦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汉族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汉族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扣押、冻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