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樊城执字第0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湖北某某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的买卖钢材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的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0009-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1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王某某与湖北某某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买卖钢材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湖北某某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大鑫审判员  杨大波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靳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