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黄世强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铜官刑初字第00196号公诉机关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系铜陵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本市。2014年8月19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勇,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14)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荣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5日晚,被告人黄某甲在本市宝乐迪KTV付款开设的包厢内,将购买的毒品氯胺酮提供给黄晓昆、徐某、徐勇三人吸食,并导致黄晓昆因氯胺酮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辩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陈勇提出:1、黄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2、黄某甲发现被害人黄晓昆出现呕吐、昏迷症状后,积极将被害人送医院治疗,并垫付抢救等费用;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系初犯、偶犯,社会表现一贯良好,与被害人黄晓昆自小是好友,此次出于招待好友目的开设包厢容留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也仅此一次,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当庭提交了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黄某甲所在单位及居住社区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材料。综上,建议法庭对黄某甲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晚,被告人黄某甲在铜陵市宝乐迪KTV付款开设A13包厢,其将在徐勇(另案处理)手中购买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提供给在包厢里的黄晓昆、徐某、徐勇三人吸食。黄晓昆吸食氯胺酮后在包厢内即出现呕吐、昏迷症状,在120急救车赶到后黄某甲将黄晓昆送往铜陵市立医院抢救。2014年8月17日,黄晓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晓昆符合氯胺酮中毒致死。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件审理期间,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黄某甲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受害人黄晓昆亲属经济损失共计130000元(不含前期黄某甲已垫付的抢救费用),被受害人亲属对黄某甲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董某、曾某、黄某乙、潘某甲、潘某乙的证言,辩认笔录及照片、(铜)公(尸)鉴字(2014)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尿样检测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户籍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并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甲容留他人吸毒致一人死亡,犯罪后果严重,从严惩处。被告人黄某甲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送被受害人至医院抢救治疗、垫付抢救费用,事后与被受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黄某甲在其开设的KTV包厢内提供毒品容留多人吸食,并导致一人死亡,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不宜适用缓刑。对辩护人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 员长 汤金梅代理审判员 华时来人民陪审员 詹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阎 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