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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林茂生、林东威等与赖国光、黄徐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茂生,林东威,赖国光,黄徐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280号原告林茂生,男,香港居民,1938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G278724(4)。原告林东威,男,香港居民,1960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号码K514427(2)。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利继梅,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国光,男,汉族,1960年3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渡前村15-502,身份号码4403011960********。被告黄徐彬,男,汉族,1970年9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东县白塔镇古塘村,身份号码4405257********。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林茂生、林东魏诉被告赖国光、黄徐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茂生、林东威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茂生、林东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68.75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彦(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