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昌君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越秦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昌君纺织有限公司,绍兴越秦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昌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阿标。被执行人绍兴越秦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永良。原告绍兴县昌君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越秦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绍兴越秦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绍兴县昌君纺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3426.11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因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绍兴越秦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管所等单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可供执行,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小丽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董 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鲁 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