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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郑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81号原告郑某。被告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某以要求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要求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申请撤诉,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马 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珈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