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张文学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学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学,男,汉族,1977年8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镇赉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镇赉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2007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09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8月30日被临时寄押,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平检公诉刑诉(2014)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学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成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1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文学与马国辉、张新、张志东(均已判刑)身着警服、持警官证外皮驾车至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东沟村被害人盆某某(女,49岁)家中,冒充人民警察以抓赌的名义对在场参赌的人员进行搜身、没收赌资、罚款,现场共收缴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张文学分得赃款人民币2600元,被其全部挥霍。被告人张文学于2014年8月30日在黑龙江省海伦市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文学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文学系主犯。被告人张文学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张文学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文学与马国辉、张新、张志东(均已判刑)得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东沟村被害人盆某某家设有赌局,预谋冒充人民警察抓赌,于2012年2月18日21时30分驾车至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东沟村盆某某家中。被告人张文学持警官证外皮与马国辉、张新、张志东着警服,冒充人民警察以抓赌的名义对在场参赌人员进行搜身、没收赌资、罚款,现场共收缴人民币1万余元,赃款被分赃后全部挥霍。被告人张文学于2014年8月30日在黑龙江省海伦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文学退回赃款人民币26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2年2月18日21时30分,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东沟村盆某某家,四名男子(其中二人着警服)自称是哈尔滨市公安局民警,以抓赌的名义对在场人员没收赌资、罚款。盆某某事后感觉被骗,遂报案。2012年4月5日,公安机关将同案犯马国辉、张志东等人抓获,经调查,张文学亦参与作案。2014年8月30日,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海伦市将张文学抓获;2、被告人张文学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张文学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张文学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6日被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09年2月1日刑满释放;4、被害人盆某某的陈述:2012年2月18日晚上21时左右,在平房区平房镇东沟村其家中一伙人正在玩扑克,忽然进来四个人说是市公安局的,穿警服,出示警官证,没收赌资,从在场人员兜里翻钱,并罚款;5、被害人陈某某、尤某某、姜某某、裴某某、王某某的陈述:陈述的内容与盆某某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6、证人栾某某的证言:2012年2月份,其帮崔某某联系马国辉抓赌局,但是没参与抓赌,当天怎么抓的其不清楚;7、同案犯马国辉的供述:2012年2月份,其和张文学、张志东、张新冒充警察开车去平房区平房镇抓赌局,抓赌时张文学持警官证,张志东着警服,对参赌人员搜身、没收赌资、罚款。从赌局局面上和赌局屋子里角落搜的钱,其和张文学、张志东、张新每人分得2300元,给马国辉的朋友崔某某1000元钱。有没有其他的钱,其不清楚,还听张新说张文学对放局的人罚款2000元;8、同案犯张志东的供述:张志东的供述与马国辉供述一致;9、同案犯张新的供述:2012年2月份,其和张文学、张志东、马国辉冒充警察在平房区平房镇抓赌局收钱;10、被告人张文学的供述:2012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其持警官证外皮和马国辉、张新、张志东穿警服,冒充警察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东沟村一农户家抓赌,其得了2600元钱。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学伙同他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应从重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文学与其他同案犯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张文学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张文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回所获得的赃款,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文学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折抵刑期4日)。二、被告人张文学退回的赃款人民币26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立新人民陪审员 张亚坤人民陪审员 杨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艳玲附相关法条如下: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