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才诉被告徐国春、刘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才,徐国春,刘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898号原告张才。被告徐国春。被告刘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才诉被告徐国春、刘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徐国春所有的起亚智跑冀H3N9**号小型轿车进行财产保全,原告愿以自有车辆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徐国春所有的起亚智跑冀H3N9**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允许使用,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抵押,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俊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