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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赵梓文、罗幸、刘佳灵、张建、薛诗煜、尚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攀东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梓文(绰号三儿),男,1993年10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辩护人曾六兵,四川徐绍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幸(绰号小鸡),男,1991年10月31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汉族,中技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辩护人熊勇,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佳灵(曾用名刘佳),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被告人张建(绰号小虎),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被告人薛诗煜(绰号小薛),男,1995年5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攀枝市看守所。被告人尚某某(绰号狗狗),男,1994年5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公诉刑诉(2014)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梓文、罗幸、刘佳灵、张建、薛诗煜、尚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全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梓文及其辩护人曾六兵、被告人罗幸及其辩护人熊勇、被告人刘佳灵、张建、薛诗煜、尚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赵梓文在本市东区炳草岗人民街“名舰俱乐部”娱乐时,在舞厅碰到袁某某(女),二人搂着跳舞,袁某某的男友郑某某见后将赵梓文推开。赵梓文离开后给袁某某手机打电话,被郑某某接到,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二人互相威胁要殴打对方。尔后,被告人赵梓文打电话给罗幸、尚某某,谎称自己被人打,要二人帮忙打回来。被告人罗幸便邀约了刘佳灵、张建,被告人尚某某邀约了薛诗煜。后赵梓文又给郑某某打电话,双方在电话中再次发生争吵,赵梓文等人便携带砍刀到本市凤凰美食广场,由尚某某去拦出租车接应逃跑,薛诗煜将砍刀抱到美食广场旁巷道,罗幸、刘佳灵、张建等人持砍刀,赵梓文带头,薛诗煜跟着助威冲进凤凰美食广场“知味轩铁板烧”店内,对郑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乱砍。致杨某某左肱骨外髁开放性不全骨折伴肱三头肌部分断裂、腰部刀砍伤;李某某右肩胛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上臂、右腰、右背部多处刀砍伤。经攀枝花市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梓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薛诗煜被公安人员抓获后,打电话给尚某某,要尚某某到公安机关。被告人尚某某接到薛诗煜电话即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杨某某对赵梓文、罗幸、刘佳灵、张建、薛诗煜、尚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医院诊断及伤情鉴定意见、辩认笔录、视听资料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梓文、罗幸、刘佳灵、张建、薛诗煜、尚某某持械聚众斗殴,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梓文、罗幸、刘佳灵、张建、薛诗煜、尚某某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梓文的辩护人辨称赵犯罪后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罗幸的辩护人辨称罗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梓文、尚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薛诗煜犯罪后有立功情节,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幸、刘佳灵、张建、薛诗煜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赵梓文、薛诗煜、尚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对被告人罗幸、刘佳灵、张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梓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二、被告人罗幸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三、被告人刘佳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四、被告人张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五、被告人薛诗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己抵26日);六、被告人尚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肖跃民审 判 员  徐坤林人民陪审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