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越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沈某甲等三人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139号原告:张某某,男,1942年9月18日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沈某甲,男,现年49岁,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沈某乙,男,现年45岁,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沈某丙,男,现年42岁,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沈某丁,男,现年38岁,住四川省越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