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鸿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战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鸿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杨战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01205号原告陕西鸿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斗门工业园区镐京村。组织机构代码:69844130-9。法定代表人杨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炜,女,汉族,该公司财务经理。被告杨战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吕浩浩,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鸿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战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鸿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鸿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鸿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宝川人民陪审员 徐 斌代理审判员 杨小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