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何发祥与张严匀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严匀(曾用名张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发祥。上诉人张严匀与被上诉人何发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津法民初字第07343号民事判决,张严匀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向上诉人张严匀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张严匀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严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