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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关绍勇等人申请执行周荣进等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绍勇,关姆年,关邦年,周荣进,周姆锐,周孟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关绍勇。申请执行人关姆年。申请执行人关邦年。被执行人周荣进。被执行人周姆锐。被执行人周孟锐。本院在关绍勇、关姆年,关邦年执行申请执行周荣进、周姆锐、周孟锐关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做出(2010)靖执查字第211号拘留、罚款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周荣进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被执行人周荣进的亲戚于当日全部交纳各种款项,至此该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县人民法院(2015)靖执字第27号案以全部履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农堂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