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赵春林与王俊山、王丽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林,王俊山,王丽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2210号原告:赵春林,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告:王俊山,男,汉族,住长春市。被告:王丽坤,女,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梅河口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地址:通化市。代表人:宋亚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林诉被告王俊山、王丽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林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春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泽代理审判员 : 王 聪代理审判员 : 于 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卢炳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