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涂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30号原告涂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廖涛,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黄健,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涂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韦良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某及委托代理人廖涛、被告毛某及委托代理人黄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1月经他人介绍恋爱,2011年3月17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27日生育一子涂某甲。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常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涂某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涂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其他费用各承担一半;3.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30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毛某辩称:原告所述婚姻情况基本属实,但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原告涂某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光碟1及录音,拟证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雷涛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有重大过错,夫妻双方感情破裂;2.光碟2、3,拟证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雷涛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夫妻感情破裂;3.原告收入证明,拟证明原告有能力抚养孩子;4.被告开房记录,拟证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雷涛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5.录音光碟,拟证明被告对孩子不负责任,不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和能力;6.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7.出生证明和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婚生子的情况;8.房产证和协议,拟证明原告婚前房产的情况。对原告涂某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毛某对第1、2、4组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对第3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第5组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对第6组证据无异议;对第7组证据无异议;对第8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协议真实性有异议。被告毛某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2.原告汽车登记信息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二手汽车;3.原告房屋登记信息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银行贷款;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拟证明被告作为原告的合法配偶享受被安置的权利;5.银行对账单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用被告的银行卡取款的事实。对被告毛某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涂某对第1、2、3组证据无异议;对第4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房产证产权人为原告父亲,住房也未交付,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第5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涂某和被告毛某提交的证据,经被告质证,本院认为符合证据要求,作为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原告涂某与被告毛某于2008年11月经他人介绍恋爱,2011年3月17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27日生育一子涂某甲。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有所淡漠。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因未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发生纠纷,双方都有缺点和不足,只要双方加强交流与沟通,相互体谅,夫妻关系尚能维系。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涂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涂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涂某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 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一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