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周道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道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655号原告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月亮田月光村36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0945-3。法定代表人陈中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科员,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周道华,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道华劳动争议一案之前,本院已于2015年1月5日受理了本案被告周道华诉本案原告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5)合法民初字第00513号】。本院认为,因本案原、被告均对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川劳人仲案字(2014)第1228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且本案被告周道华起诉在前,故应将本案并入前案审理,并终结本案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尹晓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