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苟明英与被执行人张虹、闫波、靳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明英,张虹,闫波,靳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苟明英,女,生于1971年6月3日,汉族,住巴中市。被执行人张虹,女,生于1976年7月11日,汉族,住通江县。被执行人闫波,男,生于1973年7月4日,汉族,住通江县。被执行人靳志强,男,生于1977年11月6日,汉族,住通江县。本院(2015)通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虹、闫波、靳志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虹在中国农业银行通江县城北分理处账户存款448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靳志强在中国农业银行通江县城北分理处账户存款252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员 王 清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丽君(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