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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丁小江与党宏伟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小江,党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丁小江,男,汉族,绥德县四十铺镇白家山村人,住该村。被执行人党宏伟,男,汉族,绥德县崔家湾镇崔家湾村人,住该村。丁小江与党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5)绥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党宏伟于2015年1月12日前偿还原告丁小江借款20万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党宏伟负担。因被告党宏伟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权利人丁小江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2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即由被执行人党宏伟用其工资(已被本院在执行中冻结)偿还申请执行人丁小江借款20万元,因案款额较大,冻结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丁小江同意待冻结案款足额后再行领取。执行费2930元由被执行人党宏伟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费2930元,由被执行人党宏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