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榭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李军委与戴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委,戴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榭商初字第16号原告:李军委。被告:戴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委与被告戴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9元,减半收取534.50元,由原告李军委负担。审 判 员 王 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哲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