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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榭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李军委与戴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委,戴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榭商初字第16号原告:李军委。被告:戴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委与被告戴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9元,减半收取534.50元,由原告李军委负担。审 判 员  王 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哲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