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6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陈孝战与韩芙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战,韩芙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6197号原告陈孝战,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浙江省玉环县。委托代理人海慧,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金娥,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芙蓉,女,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孝战诉被告韩芙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孝战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1294元,由原告陈孝战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敏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明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