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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6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陈孝战与韩芙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战,韩芙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6197号原告陈孝战,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浙江省玉环县。委托代理人海慧,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金娥,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芙蓉,女,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孝战诉被告韩芙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孝战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1294元,由原告陈孝战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敏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明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