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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程全与彭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全,彭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113号原告程全,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长寿区凤城街道宏运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彭波,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全诉被告彭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全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全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程全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唐名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 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