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民初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吴立其与王连贵、王兴龙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其,王连贵,王兴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民初字第2100号原告:吴立其。委托代理人:陈少军。被告:王连贵。被告:王兴龙。原告吴立其诉被告王连贵、王兴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吴立其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立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吴立其负担。审判员 潘若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