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路XX与湖北鑫诚德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XX,湖北鑫诚德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路XX。委托代理人:吴琼、李佳林,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鑫诚德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狮南路519号明泽丽湾2栋8层01号、02号。法定代表人:李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路XX诉被告湖北鑫诚德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路XX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马 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培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