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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全美淑与丁治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61号原告:全美淑,女,朝鲜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明月镇铁东社区。被告:丁治江,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全美淑诉被告丁治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全美淑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美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全美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全美淑负担。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美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