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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贾荣刚与曾幼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荣刚,曾幼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58号原告贾荣刚,男,194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樊城区汉江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48********。委托代理人张兰秀(系贾荣刚妻子),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曾幼东,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樊城区大庆东路*号公寓。公民身份号码:4206031970********。原告贾荣刚诉被告曾幼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月19日,原告贾荣刚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荣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荣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6元由原告贾荣刚负担。审判员  毛清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俊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