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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终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世于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206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世于(假名:张世宇、张占军),男,1966年9月5日出生;1997年12月因抢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1998年8月因扒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1999年5月因盗窃被处以劳动教养三年,2001年1月因盗窃被处以劳动教养二年,2003年10月因盗窃被处以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7年2月因盗窃被处以劳动教养二年,200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5月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羁押,同年9月29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世于犯盗窃罪一案,于二О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012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世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张世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世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世于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世于撤回上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012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 波审 判 员  赵志伟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