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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忠明与广水市红运米业有限公司、吴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明,广水市红运米业有限公司,吴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3221号原告刘忠明。被告广水市红运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德。被告吴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明与被告广水市红运米业有限公司、吴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明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忠明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忠明承担。审判员  陈方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凤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