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忠明与广水市红运米业有限公司、吴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明,广水市红运米业有限公司,吴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3221号原告刘忠明。被告广水市红运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德。被告吴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明与被告广水市红运米业有限公司、吴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明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忠明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忠明承担。审判员 陈方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凤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