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马杏桥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杏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884号罪犯马杏桥,男,195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小学毕业,住浙江省慈溪市,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1999)甬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杏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02年09月0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2007年9月30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12月20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4月18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浙江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杏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杏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杏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马杏桥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杏桥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沈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