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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恢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司立新与被执行人慕永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立新,慕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民恢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司立新,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被执行人慕永利,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司立新与被执行人慕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司立新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温民北初字第000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河审判员  李友谊审判员  闫西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振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