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江月明,代荣与李蔚,谭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荣,江月明,李蔚,谭燕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009号原告代荣,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江月明,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李蔚,女,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谭燕平,男,汉族,1975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受理原告代荣、原告江月明与被告李蔚、被告谭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谭燕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其住所地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临江乡灵影寺村8组43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2013年11月19日,被告李蔚、被告谭燕平向原告代荣、原告江月明借款1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代荣的住所地为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蓝港湾16号11幢1-17,原告江月明的住所地为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胜利3组,被告谭燕平的住所地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临江乡灵影寺村8组43号,被告李蔚的户籍地为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村44号1-1,但其从2009年5月起至今一直居住在重庆市江北区北滨太阳城1号12幢5-1。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谭燕平的住所地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临江乡灵影寺村8组43号。被告李蔚的经常居住地为重庆市江北区北滨太阳城1号12幢5-1,故两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均不在重庆市渝中区。本案两原告的住所地分别为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蓝港湾16号11幢1-17、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胜利3组,故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在重庆市垫江县或重庆市江津区。因此,两被告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或本案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被告谭燕平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