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盐法房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沙头角群利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德育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沙头角群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德育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房初字第11号原告:深圳市沙头角群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晓军,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杰,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大德育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德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彬,广东明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德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彬,广东明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沙头角群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大德育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大德育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沙头角群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大德育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沙头角群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大德育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12元,由原告深圳市沙头角群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沙头角群利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1513.52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胡 亚 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婷(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