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楠、绵阳千益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李楠,绵阳千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47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住所地:安县花荄镇银河大道中段。负责人:吴良栋,行长。被执行人:李楠,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安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43号27栋3单元401号。被执行人:绵阳千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涪华路70号电子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叶郑儿,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楠、绵阳千益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楠、绵阳千益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传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存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