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民一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张文群、张文华、张文娟与张文山、内丘县内丘镇东宅阳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群,张文华,张文娟,张文山,内丘县内丘镇东宅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一初字第467号原告张文群,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河北省内丘县。委托代理人郭朝,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文华,男,汉族,1960年10月12日出生,工人,住河北省任丘市华北石油渤海西区。委托代理人张荣芳,女,住河北省内丘县,系张文华侄女。原告张文娟,女,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张文山,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内丘县。委托代理人和金月,女,农民,住内丘到,系张文山妻子。委托代理人文延军,男,职工,住内丘县。系单位推荐代理人。第三人内丘县内丘镇东宅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宅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顺小,东宅阳村村民委员会村主任兼支书。原告张文群、张文华、张文娟与被告张文山及第三人东宅阳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文群、张文华、张文娟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文山及第三人东宅阳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群、张文华、张文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群、张文华、张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文群、张文华、张文娟负担。审 判 长 刘光圣审 判 员 任联青人民陪审员 韩纪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