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谢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07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无业。2014年10月13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同月21日转为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谢某窜至位于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下集还建小区,趁无人之机,将该小区居民杨某停放在小区楼栋门口一辆“绿源”牌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谢某将该电动车推至小区外一修车店换锁时被他人发现,杨某闻讯后,在修车店将被告人谢某抓获并报警。经武汉市黄陂区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文件清单、领条、证人刘某证言、被害人杨某陈述、物价鉴定意见书、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谢某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谢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谢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4年2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时惕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夏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