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色光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名震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867号原告色光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法定代表人林育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名震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色光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名震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色光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1.6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蒯滕健人民陪审员 陈秀芬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