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王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谢绍文与武义县王宅镇新兴村第三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绍文,武义县王宅镇新兴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王民初字第9号原告:谢绍文。委托代理人:陶锡金。被告:武义县王宅镇新兴村第三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谢应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绍文与被告武义县王宅镇新兴村第三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绍文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绍文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绍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谢绍文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徐明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付 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