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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江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江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57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89年9月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刘有金,男,生于1985年10月8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江某某,男,生于1989年10月2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余晓林,犍为县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古琳,犍为县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江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晓霞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日书记员  林治江 关注公众号“”